中国建筑材料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013年7月
中国建筑材料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3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方面,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并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制定并发布行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相关产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协会标准的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
(二)一致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三)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 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升性原则。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着落后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国标和行标,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提升相关标准水平,为今后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制修订提供标杆。
(五)引领性原则。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引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先支持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第四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名称缩写CBMF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CBMF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CBMF ×××-××××/ISO×××××:××××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技术组织
第六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标准化工作组负责。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专项标准组建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小组。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本专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化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
第九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
第十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标准所属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建议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十三条 经标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申请者并发放标准计划编号。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申请者应按计划开展制修订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协会标准草案后,应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协会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交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及有关文件,提请审查。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的审查由标准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协会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等提交参加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应写出“会议纪要”(见附件二),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表决时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表4),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见附表5)并附“送审稿投票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者,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项目。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协会标准报批稿,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批。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协会标准报批单(见附表6);
(二)协会标准报批稿三份;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协会标准编制说明两份;
(五)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协会标准,应该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发布,或与相关专业协会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对协会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相关的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标准进行编号,填报协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7)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协会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公告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版权归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制定协会标准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标准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协会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会议结束时要填写协会标准复审意见表 (见附表8)
第三十七条协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更改。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请在中国建筑联合会网站(http://test.cbmf.org)下载
附件一 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7.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11.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2.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二 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
2.会议议题;
3.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4.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5.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6.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7.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8.标准宣贯方案;
9.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表1: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3:协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4:投票单
附表5:协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协会标准报批单
附表7:报批协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8:协会标准复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