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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4-1-19 10:02:25  浏览次数(4819)

文件号:成建委〔2013〕3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步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12〕4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使用经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市墙材节能办”)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3年本)》(附件1)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占全部墙体材料用量的80%以上,且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抹灰隐蔽处理前,应及时通知成都市墙材节能办进行核验。成都市墙材节能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核实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并填写《成都市墙体材料应用施工现场核实情况表》(附件2)。未经核实已抹灰隐蔽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向成都市墙材节能办申请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核实,并提供《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备案表(试行)》(附件3)。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含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成都市墙材节能办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向成都市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否则,按规定不予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结合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标准为:

外墙使用鼓励发展类墙体材料,内墙使用符合现行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返退100%。外墙使用一般发展类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建筑面积返退80%;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建筑面积返退60%;2016年起按建筑面积返退50%。

三、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审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成都市墙体材料应用施工现场核实情况表》;

(三)《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备案表(试行)》;

(四)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筑土建工程结算书墙体材料部分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上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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